十一、国家政策的支持与鼓励

    我国政策对机制木炭项目的相关鼓励支持信息: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66]36号); 1998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88]716号); 2001年,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中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数点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加工剩余物包括包括刨花、锯末、农作物剩余物、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矿渣、盐化工废液(氯化镁)等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001年,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78号); 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国经贸资源2002第9号);加大公共财政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回收利用,支持一些经营好、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2003年7月1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等 单位联合公布,从2003年8月1日起,对断面直径4CM以上、长度10CM以上的木炭产品(不包括竹炭)实行禁止出口的政策。这是中国为加强森林保护而实施的又一项具体措施。 针对中国的这一政策,日本农林水产省林野厅于7月25日召集了由国内木炭生产业、贸易流通业、零售业等各方面人士参加的联络会议,讨论了今后木炭生产与市声供给 的对策。会议认为,中国禁止木炭出口的政策,将主要对日本国内白木炭 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仿后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继续收集中国有关禁止木炭 出口政策和执行的详细情报,并用时通报;(2)确保白木炭的供给,需要尽快寻求替代产品和供给渠道,如加大对机制炭生产的扶持务度,加大机制炭的进口量等;(3)为避免市场恐慌和压货、抢购等现象的发生,木炭生产者、贸易流通企业及零售业等部门之间需要加强信息沟通。 日本农林水产省林野厅的温度计资料显示,日本每年的木炭消费量接近16万吨,其中2/3(约10万吨)依靠进口,在进口木炭中,中国产木炭所占比重一直在50%,由此可见日本木炭市场对中国产品依赖。 2004年10月,在线国际商报讯据日本政府林野厅公布,中国政府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天然木炭出口,此举对使用木炭的日本烘烤店影响很大,因为日式烘烤店使用的备长炭80%从中国进口,而烧烤木炭的断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日本人鼓喜欢食用地各种烧烤串价格地提谪。日本有关人士分析,从03年8月限制出口逞能04年禁止木炭出口,表明中国政府禁止乱伐林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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