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交通事故中挂靠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一、     挂靠的内容

车辆挂靠关系主要表现在运输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的名下,办保险、二级维护、营运证、审验车辆、等都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而挂靠人(实际车主)则对车辆享有绝对运营支配权的一种独立经营权。现实生活中的挂靠都是实际车主自己带车挂靠。

二、     实务观点分析

    司法实践中,挂靠单位的责任表现在一下三种观点:

第一中观点认为,运输公司应该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运输公司每个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并且是车辆的名义的所有权人和登记车主,根据民法中的权责义相一致的原则,应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中观点认为,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补充责任,运输公司系豫    号货车的挂靠单位,每月向该月收取管理费,应对实际车主不能履行赔偿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责任在民法中是按债的顺序来清偿的,先有实际车主来承担,就是说实际车主是第一赔偿主体,若实际车主清偿不能时才�**耸涔纠闯械!�

第三种观点认为,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挂靠单位不负责任该车的运营情况,并且不是是实际车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主体。

我个人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第一、交通行为不是我国民法理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是被明确列举出来的,有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监护关系中的连带责任4,雇佣关系的连带责任5,在帮工合同中,帮个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连带责任6,在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对于道路、桥梁、涵洞等建筑物的倒塌,造****身伤害的其设计人、施工人、所有人、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外,要承担连带责任。7,共有财产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共有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显然不在其中,不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二、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应该理解为代理服务行为,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内容是:代为车辆挂牌、代买保险、协助审车、办二级维护、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尽管从实际车主身上定期收取一定费用,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为实际车主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劳动费,而非参与该肇事车的运营,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实际车主享有绝对的运营支配权。

第三、运输公司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法律主体。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有责任人或当事人承担责任,主体是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机动车一方,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问题》的复函中和《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车一方是指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运输公司只是挂靠单位,该肇事车虽登记在运输公司的名下。但这种登记只是机动车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并不是所有权的登记,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应有财产所有人对侵权行为负责,运输公司并不对该事故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挂靠单位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实际车主即使所有权人、又是营运车辆的收益人,应独立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是一种运营责任,车辆是普通动产,应严格遵循动产的取得、转移和使用风险的法律原则,即实际所有权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