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审请初审
标准:
1、资金标准(依据《北京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京交货管字[2001]395号)3):
(1)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①进驻货运场站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②货运场站外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③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④从事货运场站经营的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2)外省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在京设立的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经营的分支机构,亦按3.1规定的条件办理。
2、人员标准(依据《北京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4)
(1)道路货运服务业户从业人员应不少于8人;业户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且须经市交通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聘用从业人员应符合劳动用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2)企业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经历,经营管理人员中须至少有20%是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3、设施标准(依据《北京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5)
(1)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业务受理站点。
(2)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经营标志醒目。做到收费价目、计费里程、服务项目、文明标准、业务手续、监督电话“六公开”。
(3)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①进驻货运场站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库房或料棚、货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②货运场站外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料棚、货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应具备相应的货运辅助设施条件。
③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库房,具有与物流配送品种、规模、包装方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装卸机具,有完善的仓库管理系统。
④从事货运场站经营的业户,应具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营业或货运交易大厅,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仓库、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料棚、货场和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硬化路面停车场地,并配置相应的装卸设备;应按消防法规配备消防设施,场站内各项安全标志齐全;应设置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住宿、餐饮、商务、加油、汽车维修等服务设施。
⑤应具有能满足货物运输组织的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从事物流综合服务、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4、补充标准(依据《北京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6)
(1)从事货物配载线路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户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到达地应设有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道路货运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机构。
②未在到达地设立道路运输服务经营机构的业户,应出示与到达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户签订的合作协议。
③业户注册资本金除符合3.1的规定以外,每增加一条货物配载线路,注册资本金应相应增加3万元;除符合5.3的规定以外,每增加一条货物配载线路应相应增加库房或料棚、货场面积20平方米。
(2)从事物流配送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户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应具有营运货车20辆以上;车体结构须是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环保型厢式货车、冷藏保温货车或罐式货车,且大、中、小型配置合理,能适应城市各种通行条件;厢式货车、冷藏保温货车的核定载质量一般在5吨以下,罐式货车的核定载质量一般在10吨以下。
②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是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③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条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
④应有熟悉现代物流管理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自主开发或应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具有设计或应用物流配送服务解决方案的能力。
(3)有完善的运输、服务合同管理;设置经营广告和经营标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范围、经营线路符合工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5、安全质量标准
(1)从事货运站服务、物流综合服务的业户,经营资质认定后三年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其它道路货运服务业户,经营资质认定后五年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2)建立有完善的安全、质量、经营、服务、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
(3)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和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故(在新闻媒体曝光或由当事人投诉、举报并经查属实且情节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记录。
6、业户组织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和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7、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交通管理部门货运审批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初审人员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7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表中注明中止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1至第6条的,初审人员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