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推行使用安全玻璃制品

强制推行使用安全玻璃制品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规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这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应用等开始走上有章可循的道路。
    安全玻璃制品主要指符合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其组合加工制品。由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这一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地市级以上城市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等均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对安全玻璃的生产、进口、采购、采用等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建筑物的11个部位包括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的外开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幕墙、倾斜装配窗、观光电梯、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等必须使用安全玻璃,还明确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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