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政府投资破亿元 鼓励卫浴五金行业发展
来源:江门日报
为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积极性,争取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努力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全面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委政策研究室起草了《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已经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昨日,市委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鼓励对象——
企业引商有功可获资金鼓励
关于鼓励对象和条件,《暂行办法》规定,凡是2009年、2010年两年内成功从江门市域外直接引荐投资项目到江门市落户,对引荐投资项目做出直接贡献,所起到的作用和引资行为得到投资方、项目落户市(区)招商部门认可的市内现有企业,均可按规定获得企业扶持发展资金鼓励。所获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和开拓市场。
同时,以商引商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符合江门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和环保等有关要求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含农产品深加工、物流等项目)。投资企业在江门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并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引进的房地产、宾馆酒店项目不列入鼓励范围。
鼓励资金可分段兑付。为充分调动以商引商积极性,企业申请鼓励资金时可以选择分段兑付。在引进项目完成工商登记并动工建设时,先以注册资本为基础,兑付应得资金总额的20%;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实际到位投资总额及适用标准计算兑付剩余鼓励资金;引进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通过认证的,分别一次性追加20万元、30万元。分段兑付,一方面加快了政策落实速度,另一方面也利于企业的资金运用,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申请与审核程序简便。引商企业只需填写《江门市鼓励以商引商专项资金申请表》,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由申请受理单位收集。不再设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企业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同时减少审核环节,审核过程全部由各市、区政府完成。
鼓励资金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6月16日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引商企业根据《暂行办法》获得的鼓励资金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