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
各式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此项工作。
一、 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工作。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中,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或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审核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
二、 切实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实施工现场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抽查力度。要切实加大对在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性能低于A级的在建工程,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三、 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材料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与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并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主题词:转发 民用建筑 消防监督 外保温 通知
--------------------------------------------------------------------------------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共印10份)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1年3月16印发
承办人:俞 翔 校对:丁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