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吃了一场官司

  “南高特”非“南高齿”

  本报讯(记者 武艺 通讯员 郝麟书) 昨日,记者在呼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采访中了解到,一起因一字之差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最终以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握手言和而结案,但案件也向企业法人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2009年9月18日,托克托县工业园区某水泥公司起诉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水泥公司以被告发来的主减速机与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不符为由,要求被告予以更换并承担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费用。因为被告发来的“南高特”公司制造的主减速机与合同约定的“南高齿”公司制造的主减速机非同一厂家,主减速机的水泥球磨机存在质量问题。2009年11月,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涉诉生产厂家主减速机的制造厂家及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调查。2010年4月份,办案人员及原告代理人赴南京进行实地调查后查明:江苏中传控股有限公司与一家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南高精”公司后,中传公司与“南高精”公司又共同投资分别成立了“南高特“与“南高齿”子公司,两个子公司皆属独立法人企业,“南高精”对“南高特”与“南高齿”在内部生产管理上实施统一管理。

  情况查明后,“南高精”负责人表示,对由于他们的过失给原告造成的困惑和损失表示歉意,以后“南高特”、“南高齿”无论对外签订合同,还是在其产品上注明生产厂家,一律用“南高精”的名义,同时愿意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义务。被告也意识到两个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愿意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认识到“南高特“虽非”南高齿”,但二者确有关联。

  最终,三方达成协议:被告售予原告的水泥球磨机(包括主减速机)由被告和“南高精”公司对各自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质期在原合同保证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年,原合同项目确定设备以后所需配件,被告和“南高精”公司对各自产品以市场价85%售予原告。原告最终放弃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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