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加气混凝土设备厂家给予扶持政策

1、国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生产实心黏土砖、鼓励发展节地、节能、利废墙体材料的政策并下发了有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8月20日以“国办发[1997]72号”文,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国家建材局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新建住宅要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从2000年6月1日起,沿海城市和其他土地资源稀缺的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砖。”
(2)1999年底,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以“建住房[1999]295号”文,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8亩的省的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限时截止时限为2003年6月30日”,此后又公布了全国160个限时禁用实心黏土砖的城市名单。
2、国家实施了利用工业废料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粉煤灰、炉渣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3)国务院“国发[1992]6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②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非黏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③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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